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庭前調解建議書
粵勞仲案字〔20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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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當事人減少成本支出和節省時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也更有利于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為此,建議你方考慮提請進行庭前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將盡快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將由仲裁員通過開庭審理作出處理。
若你方同意進行庭前調解,請于 年 月 日前告知調解員,并準備好具體的調解意見,以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二○ 年 月 日
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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