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調 解 書
粵勞仲案字〔20 〕 號
申 請 人:
住 址:
委托代理人:
被 申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案由及處理過程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本委查明:
在本委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
本調解書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員: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排版說明:頁面設置:上3.5,下2.5,左2.8,右2.6;每頁22行,每行28個字(或43個字符). 標題中仲裁委員會名稱使用二號楷體字,文書名稱使用小一宋體加黑,正文字體使用3號仿宋字。
使用說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被申請人辯稱”及“本委查明”的部分可省略,在寫明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及金額后,直接列明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