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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者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縣、區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領取職業中介許可證: (一)有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經營場所、辦公設施,經營場所面積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 (三)有三名以上具備職業指導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不少于十萬元的開辦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批準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提供境外就業服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