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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級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的用人單位發生并已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重大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社會公布: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導致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施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情節惡劣的; (三)非法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 (五)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鑒定活動的; (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罰)決定的; (七)拒絕參加社會保險,偷逃社會保險費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較大的; (八)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九)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