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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醫務人員暫停其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定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非參保對象的醫療費或將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超出定點服務范圍,擅自承攬住院、家庭病床、門診特殊疾病醫療業務,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采取掛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偽造醫療文書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