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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本設區的市以外的地區就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工傷預防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項目。 工傷認定調查費的支出,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