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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設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制度。起付標準為500元。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按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辦法規定支付。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由本人自付。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吉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用由城鎮居民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需負擔一定比例費用,支付時以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結算單據為準,按照不同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計算,具體比例是: (一)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以內的部分(含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60%,參保個人負擔40%。 (二)5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65%,參保個人負擔35%。 (三)《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診療項目目錄》中支付部分費用的檢查治療費用參保人員先個人自付20%,余額按上述比例規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