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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在下列法定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14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滿2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shù)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shù)計算。 由財政支付工資(含支付部分工資)的用人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原工資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單位發(fā)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