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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一)屬于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等高度危險性行業(以下簡稱高危行業)以及危險物品使用、儲存、運輸單位; (二)屬于金屬冶煉、船舶修造、電力、裝卸、道路交通運輸等較大危險性行業(以下簡稱較大危險行業)的; (三)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 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實施、重大安全生產技術項目、安全生產各項投入等情況,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