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
第十二條
第二章 組織與保障
2010-03-01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公告第35號 廣東省 |
內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地畢業生就業情況,有計劃地組織當地畢業后一年內尚未就業的畢業生參加見習,擴展就業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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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
第十二條
第二章 組織與保障
2010-03-01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公告第35號 廣東省 |
內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地畢業生就業情況,有計劃地組織當地畢業后一年內尚未就業的畢業生參加見習,擴展就業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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