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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患病,必須持由市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制發的《合作醫療保險證》、《合作醫療保險病歷》及《合作醫療保險卡》,到由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其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參保人員(職工子女、學生除外)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街道)衛生院、區醫院門、急診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給予直接減收15%的優惠;在定點的鄉鎮(街道)衛生院、區醫院住院治療的,給予減收10%的優惠。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及非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住院治療的,不享受減收優惠。 二、參保人員(職工子女、學生除外)患病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分次結算,分段補償。其補償支付標準為: 1.300元(含300元)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2.3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20%; 3.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30%; 4.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40%; 5.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50%; 6.30000元以上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60%. 合作醫療保險基金全年累計最高補償金額為30000元。 三、職工子女、在校學生因疾病而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因意外傷害事故(僅限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下同)而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以及需補償的其他費用,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分次結算、分段補償。具體補償支付標準為: 1.300元(含300元)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2.3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40%; 3.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50%; 4.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60%; 5.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70%; 6.3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80%; 7.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90%; 8.100000元以上的部分,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95%. 合作醫療保險基金全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00元。 (二)在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50%. 享受計劃生育獨生子女“三免”政策待遇的職工子女、在校學生,其門診醫療費用和不符合本辦法報銷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仍由原承擔其醫療待遇的單位,按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政策待遇的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