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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非企業單位,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明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平均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超出法定勞動年齡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自登記失業之日起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或進行求職查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