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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按以下要求提供證明: (一)辦理支取的身份證明 1、以本人名義辦理支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支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辦理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委托他(她)人代辦支取的,本人應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委托代理支取住房公積金授權書,受托人應提供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授權書; 4、單位代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代辦人員應提供單位介紹信、代辦人及支取職工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二)辦理支取必須提供的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 1、購買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協議)及付款發票或收據; 2、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屋產權買賣契約或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契稅發票; 3、購買集資房,需提供集資建房協議、購房收據; 4、拆遷房,需提供拆遷協議; 5、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縣(區)以上城建管理部門批件; 6、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縣(區)以上城建管理部門批件和原房屋產權證; 7、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危房鑒定書和原房屋產權證; 8、大病的,需提供經二級以上醫院門診辦公室確認的病歷證明及診斷書,更換病歷時須重新加蓋醫院公章;同時,還提供職工與患者關系的證明原件; 9、低保、特困戶的,需提供低保證、特困證; 10、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退休證; 11、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無法辦理離、退休審批手續的,需提供身份證及本單位勞資部門證明; 1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 1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定居國定居證明或定居國簽發的護照; 14、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需提供身份證; 1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書。并由經過公證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辦理支取; 16、調出本市的職工,需提供調令; 1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五年沒有就業的,需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身份證; 18、職工重新考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入學通知書、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