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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應當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填寫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或者贍養(扶養、撫養)協議等有關法律文書; (四)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當提供殘疾證原件和復印件; (五)家庭成員中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提供醫院病歷證明、疾病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原件和復印件。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