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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ㄒ唬┕べY、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ㄋ模﹦趧請蟪晁,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ㄎ澹└宄晁,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卦S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ㄊ┡既凰,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