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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第十三條
2008-11-28 海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門戶網站 遼寧省鞍山市 |
內容: | 企業應當保證職工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職工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因履行代表職責占用勞動時間的,其享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不變。 職工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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