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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2003-01-01 鄭政(2002)22號 河南省鄭州市 |
內容: | 除機關、財政全供事業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符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工生育后4個月內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正常生產、剖腹產、4個月以上(含4個月)引產、流產的, 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嬰兒出生(死亡)證; (三)本人身份證; , (四)本人生育保險登記卡; (五)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妊娠中止、出生等有關證明材料或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生產、引產或流產的,除提供本條款第(一)、(二)、(三)、(四)項材料外,還須提供急診診斷證明、妊娠中止、嬰兒出生等有關材料。4個月以下流產的,申請時需提供本條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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