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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離退休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參加工傷保險。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 職工所在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后,且按規定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在參保時間內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后,可以依照本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