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作為法人在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 (三)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合資、合作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種形式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 (六)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評估專利資產由實施評估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選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非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也可以依法申請對其專利資產進行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