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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安排護理。未安排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可以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或者由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參照當地雇用護工的日平均勞動報酬商定。 經辦機構通過用人單位賬戶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待遇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