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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橋梁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門許可后,在許可的范圍和期限內進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但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符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計劃; (二)有最大限度減少對車流量影響的交通分流、疏導方案; (三)挖掘道路的,采用夜間施工等減輕對交通產生影響的作業方案; (四)有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城市道路及附設管線安全的防護措施方案; (五)具有必要的應急準備;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計劃,由市交通路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后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