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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有關規定,下列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核定結論作出后20個工作日內支付; (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三)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自事故發生的第4個月起支付; (四)工傷職工經再次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按照再次鑒定結論享受相應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時間為原鑒定時間的次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