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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受理符合鑒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進行鑒定: (一)對鑒定材料進行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二)通知需要進行面視或醫療檢查的被鑒定人或申請鑒定的單位進行面視的時間、檢查項目及醫院等; (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依據國家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并提出鑒定意見;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通知(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