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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況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做出書面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惡意拖欠民工工資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四)隨意延長國家規定勞動時間的; (五)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六)不按規定支付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 (七)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八)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