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和報酬。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與發明人、設計人對獎勵和報酬的數額、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五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 (二)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一,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轉讓、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轉讓、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費用納稅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對專利申請、轉讓、推廣運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