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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投訴事項時,投訴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合法權益受侵害的相關材料。 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職工工資支付明細表、考勤記錄、職工工作時間記錄臺賬等證據,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認定事實,做出處理決定。 用人單位隱匿、毀滅或者不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職工名冊、職工工資支付明細表、考勤記錄、職工工作時間記錄臺賬等證據導致無法核實勞動者的工資數額、加班費及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的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兩倍予以確認工資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