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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的; (二)對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三)未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措施的; (四)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