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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內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二)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