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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993年以前標準價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夫婦雙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單位應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一)夫妻雙方工齡之和滿65年且在職的,從夫妻工齡和滿65年第二個月起建立住房公積金; (二)按標準價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夫妻雙方,補交房價款后,可按照《關于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試行規定》([95]京房改辦字第056號)、《關于印發〈關于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97]京房改辦字第071號)、《北京市關于按標準價給優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通知》([98]京房改辦字第178號)和《關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取消標準價后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號)規定,申請建立住房公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