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 (一)我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至90日內作出,但應當在6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二)我局政策法規處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局領導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