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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查核實后,建設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根據企業工資保證金支付承諾書,從該企業所存儲的工資保證金中劃撥款項,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一)企業未依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受到勞動者舉報投訴或造成5人以上集體上訪或群體性突發事件,經責令限期支付而未支付的; (二)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在規定的延期支付期限屆滿仍無法支付的; (三)企業每月支付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經責令限期支付而未支付的; (四)建筑施工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違法將工資或工程款支付給包工頭,包工頭拒不支付或無力支付的; (五)建筑業企業將工程或勞務分包給無資質的組織或個人的,該組織或個人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經責令支付而未支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