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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門診規定病種是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在門診接受治療,并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門診醫療費用的疾病種類。 參保人申請門診規定病種治療的,應準備病歷、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診斷證明以及相關檢查結果、個人申請等原始材料。學生及入托兒童應由監護人或本人將上述材料報學校及托幼機構,其他參保人應將上述材料報街道(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學校及托幼機構、街道(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受理后統一報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由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濟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證》(以下簡稱《門規證》),并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門診規定病種的鑒定標準和費用支付范圍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