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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事故傷害(職業病確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市、縣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組織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做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補充材料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和要求;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且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全部備齊的,市、縣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60天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認定結論抄送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報告和提請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自發生傷害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 1年未申請工傷認定的,人事勞動保障部門不予受理,由此引發的待遇問題由受傷職工或其親屬、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