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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報告家庭成員及收入變化的情況,接受定期復審; (二)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應當主動就業或者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每3個月通過居民委員會(社區)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就業狀況證明,報告就業情況; (三)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尚未就業的,應當參加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的,取消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社區)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資抵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