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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任意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等違反物價收費規定,增加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參保居民個人負擔的; (二)將門診病人掛名住院或冒名住院,將非醫療保險的病種、藥品、項目列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弄虛作假,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三)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四)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和侵害參保人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