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職)的人員,仍按原規定發放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在國家出臺新的養老保險辦法前,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保持平衡的原則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事業單位調節金三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全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80;事業單位調節金標準另行制訂。 (二)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四個部分組成: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退休時全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2.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80;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按本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年月繳費工資的1.4%; 4.基礎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之和與按原規定計發養老金的差額部分由過渡性調節金調節,具體辦法另行制訂。按本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之和高于按原規定計發養老金的,不再計發過渡性調節金,高出的部分不予計發。 (三)按本辦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時,經批準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其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部分,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每滿一年減發2%,減發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三項之和的14%,不滿整年的按月份折算成相應年限計算。本人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后,養老待遇不再重新計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