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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受理的鑒定申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申報材料進行登記、整理、分科; (二)確定鑒定的具體時間、地點; (三)根據確定的科別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 (四)通知被鑒定人和用人單位參加鑒定,并一次性告知被鑒定人必須攜帶的證件和資料; (五)鑒定現場應有紀檢監察部門或聘請的社會監督員進行監督; (六)鑒定現場和輔助檢查科室應有工作人員按序驗證核實被鑒定人身份; (七)根據受理材料、現場查體及輔助檢查結果,鑒定專家組依據國家標準提出鑒定意見; (八)依據鑒定專家的意見現場做出鑒定結論; (九)鑒定結論30日內送達被鑒定人和用人單位; (十)鑒定結論錄入電腦信息系統,鑒定材料立卷歸檔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