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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基層工會推薦,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也可以由其書面委托其他職工方協商代表擔任;尚未建立企業基層工會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選,并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選產生;女職工較多的單位,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職工方協商代表中不得有企業行政負責人(含行政副職)、企業合伙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近親屬。 企業方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本方人員擔任。 協商代表產生后,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