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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及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1、新被征地農民征地后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新被征地農民按本人所處的不同年齡段一次性分別繳納5——15年的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承擔60%,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從土地補償費中一次性統一扣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抵繳時,其不足部分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負責補足;政府財政補助40%,由省市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解決。個人不繳納保險費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體相應的配套補貼。具體標準參見附表(一)、(二)。 2、新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人員,在一次性繳納5—10年的養老保險費后,從繳清費用次月起,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3、新被征地農民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男年滿50不滿60周歲、女年滿45不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待其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4、勞動年齡段的新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時,根據不同年齡段,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據實計算5—10年進行繳費。男年滿40不滿50周歲、女年滿35不滿45周歲,一次性繳清10年費用;男年滿18不滿40周歲、女年滿18不滿35周歲,一次性繳清5年費用。由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后在城鎮就業的,可將其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并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接續繳納基本養老金,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到達領取養老年齡時,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若未實現穩定就業,但村(組)和被征地農民依據自身經濟實力,愿意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者,可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條件和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由村(組)和本人按照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中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人員的繳費標準補繳差額部分,政府財政相應補助40%,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由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人員計發辦法發給其養老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