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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鉤的工資分配形式有: (一)工資總額同實現利潤掛鉤。凡實現利潤穩步增長,均可實行此種掛鉤辦法。利潤基數和工資總額基數以及浮動比例可參照本規定第七條核定辦法執行。掛鉤工資稅前列支,計入成本。但當年月人均工資超過一百一十元以上的部分,從留利中列支,個別企業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可控制在一百二十元。 (二)標準工資和獎金與實現利潤掛鉤。凡經營管理基礎較好,實現利潤遞增穩定的企業,均可實行。利潤基數核定按第七條規定辦法執行;標準工資可按八十元計算,高于八十元的按實際數計算;獎金平均低于三個月水平的,可按三個月核定,超過三個月以上的企業,可將扣除獎金稅的余額核入基數。掛鉤的工資可稅前列支計入成本。 (三)超基期利潤定比提獎。核定基期利潤以上年實現利潤額為準,同時可根據企業完成利潤的難易程度適當調整,對當年超基期利潤部分,可按20%-30%提取獎金,稅前列支,計入成本。 (四)無限計件工資制。凡具備實行無限計件工資條件的企業,可實行無限計件工資制。具體條件可參照第十六條執行。 (五)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建筑施工企業可根據國務院〔1986〕20號文件的規定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干,由同級勞動部門會同建設銀行核準后執行。 (六)提成工資。理發、浴池、修理、飲食服務行業,提倡租賃和承包經營。租賃承包經營的企業,工資分配形式完全由租賃和承包經營者自行確定,并簽入租賃承包合同。對不實行租賃承包辦法的企業,可實行提成工資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