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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手續,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申請材料以及家庭實際收入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應采取入戶調查、實地察看、鄰里訪問或者其他有效形式。 。ǘ┚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申請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員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建議保障金額等有關情況)張榜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民對張榜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再次調查核實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初步確認的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及收入狀況等情況進行復核和初審,并將復核情況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 。ㄋ模﹨^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及時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確定保障金額,并填發《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ㄎ澹┚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名單及保障金額張榜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