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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已修訂)
第四條
第一章 總則
2004-04-1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 上海 |
內容: |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統計、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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