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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性規定)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本規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但未領取過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參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條例》施行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本規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但未領取過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在《條例》施行之日前領取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仍然有效的,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