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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以下事項進行鑒定或確認: (一)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鑒定; (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鑒定; (三)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 (四)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鑒定; (五)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鑒定; (六)工傷與疾病因果關系鑒定; (七)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 (八)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勞動能力鑒定; (九)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確認; (十)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勞動能力鑒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有關行政機關、仲裁和司法機關委托的事項符合前款規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依照本規則進行鑒定或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