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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的; (二)不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或者違反規定期限辦理的; (三)未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或者為不具備條件的發放的; (四)未按規定為在職職工或者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轉遷手續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辦理的; (五)未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費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發放等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擠占、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