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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應當支持和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參與本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工會參與管理提供條件。 地方在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就業、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涉及職工利益的領導決策機構和社會監督機構,應當吸收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相關制度,向工會通報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涉及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每年舉行一至二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