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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費。生育醫療費用按照本條規定的最高限額標準據實報銷。具體標準如下: (一)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限額為150元; (二)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引產或者死胎的,限額為800元; (三)單胎順產或者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限額為1200元、會陰側切為1700元、難產助產的限額為2300元; (四)剖宮產的限額為2800元;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限額為450元; (六)妊娠并發癥的限額為5000元。妊娠并發癥的費用超限額部分,根據當年基金結余情況按照一定的比例給予補助。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