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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的金額按年度核算。起付標準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左右并結合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或規模確定;在同一年度內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標準從第2次住院開始逐次減半。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在個人按一定比例分段累加負擔后,剩余部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但最高支付限額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詳見附件)。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通過大額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途徑解決。 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