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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市)設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全體享受社會保險權利的勞動者負責。 市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設委員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縣(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設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委員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與勞動者代表擔任。企業代表、工會與勞動者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四或六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人民政府和工會從委員中提名,委員會通過。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