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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用工單位按照違法行為涉及的農民工人數每人五十元處以罰款;對用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樣式文本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采用欺詐或者脅迫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三)未按時支付農民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的; (四)不能按時支付工資且未出具應付工資憑證的; (五)未在應付工資憑證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工資的; (六)未在規定時限內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的。 未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支付的工資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